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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1********,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6日15时许,举报人黄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罗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乐东县抱由镇三平乡S313省道与卡法林场乡道交叉路口进行毒品交易。当天16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因行动不便,让刘某某(已判)帮其送11小包毒品至卡法林场乡道交叉路口贩卖给黄某某。之后刘某某来到卡法林场交叉路口并见到黄某某,黄某某拿出200元人民币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11小包用塑料吸管包装海洛因疑似物交给黄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侦查人员当场将刘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搜查到用塑料吸管包装的23小包海洛因疑似物,现金270元人民币。随后黄某某将向刘某某购得的11包用塑料吸管包装的海洛因上缴给民警。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家中时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黄某某上缴的11包毒品可疑物共净重0.18克,民警从刘某某身上扣押的23包毒品可疑物共净重0.3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34包塑料吸管包装毒品、270元人民币;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扣押称量取样笔录、通话清单、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书》琼公司法(理化)字[2015]705号;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武辉

书记员:林榆程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乐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本案相关物证已由乐东县人民法院在刘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做出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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