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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6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街道**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包庇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陈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罗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罗某某表示同意,陈某乙遂通过微信转给罗某某人民币1500元。罗某某向上家购得毒品后,从中截取部分自留,并将剩余毒品藏匿在装有芒果的纸箱内。7月18日,罗某某委托罗定至深圳的长途大巴车司机将上述纸箱运送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客运站,后被民警在沙井客运站查获。公安机关在纸箱内缴获疑似毒品两小包(共0.86克),经鉴定,缴获的两小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7月21日17时许,民警在广东省罗定市附城街道**村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并缴获其作案使用的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2袋、手机2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抓获经过、称量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叶某某、黄某某、陈某丙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电子数据检验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微信语音聊天视频、称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丁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U盘1个。

3.涉案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共乐派出所。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  认罚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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