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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195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四川省西充县**镇********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5日被西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7号的一天,吸毒人员袁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3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约定由罗某某将冰毒送到袁某某住处附近交易。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到达西充县**局附近,卖给袁某某1小袋冰毒。

2020年8月8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冯某某在其租住的**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内吸食冰毒。

2020年8月9日,吸毒人员袁某某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6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约定在罗某某租住的**小区交易。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在租住房内,等袁某某到达该小区租住房楼下后,卖给袁某某1小袋冰毒。

2020年8月9日,吸毒人员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3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约定由罗某某送到西充县**街交易。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到达西充县**街**门市,卖给林某某1小袋冰毒。

2020年8月10日,吸毒人员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冰毒,并到罗某某租住的**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内,通过微信支付给罗某某150元毒资后,被告人罗某某卖给李某某1小袋冰毒,并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租住的房屋内一同吸食购买的冰毒。

2020年8月10日晚,吸毒人员范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购买500元冰毒,当面支付现金500元的毒资,并约定在罗某某租住的**小区房屋内交易并吸食。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租住的**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内,卖给范某某1小袋冰毒,并容留吸毒人员范某某在租住的房屋内一同吸食购买的冰毒。后被民警当场查获,从罗某某租住的房屋卧室内搜出三处散装疑似冰毒和两小袋疑似冰毒,共计净重1.391克。经鉴定,该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吸毒人员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戚海琼

检察官助理:罗婉君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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