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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7********,仫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6时许,购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凯里市十二小学门口交易。随后二人到达约定地点,罗某某将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贩卖给陈某某,获得人民币200元。完成毒品交易后二人被当场抓获,民警从罗某某处缴获人民币200元、手机一部,从陈某某处缴获外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0.2克)。本案查获的海洛因零包经依法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严重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江                                              检察官助理:李燕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885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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