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5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6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因吸毒,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周某某(已判决)通过微信收取购毒人员徐某某300元毒资后,将一包净重0.19克的疑似毒品冰毒和一包净重0.23克的疑似毒品麻古放置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新城上城小时代车库负一层D021车位对面墙壁和立柱的夹缝中,并通知徐某某自行拿取。徐某某在上述地点拿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捉获,毒品被当场查获。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首创城负二楼车库被民警捉获,民警从罗某某处提取其用于联系交易毒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泓源
检察官助理:黄承地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及散页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