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14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城**区**栋**房间内以200元的价格将0.09克麻古和0.22克冰毒贩卖给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交易完成后被当场抓获,并起获了毒品、毒资。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贩卖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毒资;
2.证人证言:冯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379号检验报告;
5.检查、扣押、封存、称量、提取、辨认等笔录;
6.指认照片;
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页,前科判决,抓获经过,检定证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入所健康检查表、病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即与(2015)沙法刑初字第00458号判决的刑罚合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彭子游
检察官助理 洪豪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88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毒品、毒资由公安机关扣押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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