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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行政处罚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馆附近马路边将毒品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颗约0.10克)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14克)以人民币4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2.2020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又在上述相同地点将毒品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颗约0.10克)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14克)以人民币3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

2020年9月2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隆鑫中央大街一公交车站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红色药丸状的麻古疑似物一包和白色晶体状的冰毒疑似物一包,并在其驾驶的轿车上查获红色药丸状麻古疑似物7颗。经称量,查获的麻古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共重1.3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搜查、提取、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开军

检察官助理:邓德兵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材料4页,视频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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