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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4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身份证号码43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晚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三分之一粒麻古和约0.5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康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5月底晚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村**组**路的一处民房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三分之一粒麻古和约0.3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6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不到半粒麻古和约0.5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6月1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吴晨晖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村**组**路的一处民房内,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三分之一粒麻古和约0.5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某。

2019年6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吴晨晖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村**组**路的一处民房内,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三分之一粒麻古和约0.3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某。

2019年6月26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村**组**路的一处民房内,以300元价格贩卖了半粒麻古和约0.5克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尿检报告、毒品称量照片、聊天转账记录、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及片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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