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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9〕13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2011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兰州市红古区人,住兰州市红古区**镇**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9日13时09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号******收取吸毒人员马某甲的190元转账,之后罗某某通过微信给吸毒人员马某甲发去藏匿毒品位置的小视频,马某甲通过该小视频在青海省民和县农机推广站家属院的一墙角处找到了一包毒品,后马某甲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工作人员抓获,当场从马某甲处查获毒品1包。

2、2019年9月19日14时08分,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吸毒人员马某乙的200元转账,之后罗某某通过微信给吸毒人员马某乙发送了藏匿毒品位置的小视频,马某乙通过该视频在青海省民和县湟水河旧大桥北侧工地附近的大水泥管里找到了一包毒品,后马某乙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工作人员抓获,当场从马某乙处查获毒品1包。

3、2019年9月19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微信women21168收取吸毒人员李某某的2个200元的微信红包,之后罗某某通过微信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发送2个藏毒小视频,李某某通过2个小视频在青海省民和县白土坡加油站旁边的巷道里找到了二包毒品,后李某某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工作人员抓获,当场从李某某处查获毒品2包。

综上,被告人罗某某向三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三次,共查获毒品4包,经兰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数据;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书证;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娜

2019年12月29日 

附:案卷2册(内含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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