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0********,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4日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大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0年1月2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购买冰毒,并向其支付人民币400元,被告人罗某某又电话联系杨某某(已判刑)购买冰毒,二人约定在大竹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家附近交易。同日3时许,杨某某在家附近将1小包毒品可疑物交给被告人罗某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250元。同日14时许,吸毒人员余某某到被告人罗某某家中共同吸食了该冰毒。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次日从被告人罗某某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1小包,经称重,净重为0.164克。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吸毒人员余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称重等笔录;4.鉴定意见;5.扣押清单、通话详单、检查报告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兆芬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监视居住于大竹县**乡**村**组,联系方式182********;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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