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黄埔区**街**里**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黄埔区**山**巷**号**楼房间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毒品1包(净重0.3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罗某某处缴获作案手机1部及毒资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讯问录像录像等视听资料;
7.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骏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2册,光盘2张。
3.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共0.32克、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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