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暂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网络联系王某某,表示其有冰毒可以贩卖给王某。2018年12月3日,罗某某与王某某商定一千克冰毒的价格为人民币18万元,并由罗某某携带毒品到深圳交易。罗某某在成都将毒品藏在打印机内,通过物流公司运输到深圳龙岗**物流公司。罗某某本人则于2018年12月10日从成都乘飞机前来深圳。2018年12月11日上午,罗某某在龙岗候机楼**租车店租用车牌号为粤B1****的轿车,并驾驶该车前往****物流公司取走打印机及毒品。2018年12月11日15时,被告人罗某某携带毒品前往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百货商场与王某某进行交易。二人在**百货商场三楼厕所交易完毕后,被告人罗某某被伏击民警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两包冰毒合计999.5克、毒资18万元。经鉴定,查获的两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65.5g/100g、65.0g/100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两部、GPS定位器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涉案毒品扣押材料、QQ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温某某、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王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罗某某两部手机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绍峰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两张、U盘一个。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华为手机两部、GPS定位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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