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开发大街江口社区公交站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对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粤RMB****的黑色汉兰达车辆进行搜查,在该车副驾驶座下方起获一包白色块状物,净重107克。经鉴定,该白色块状物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块状物一包;2.书证:视频监控截图;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称重笔录等;6.户籍材料、尿液检测报告书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建忠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册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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