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7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融安县**乡**村**屯**号。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2007年7月18日被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9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经预谋后,以翻墙的方式进入柳州市鱼峰区**路**号私人房内,将被害人蒙某某放在床上的1部VIVO牌手机盗走。所盗手机已销赃,赃款已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2020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并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婉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二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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