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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90********,汉族,高中肄业,中共党员,农民,出生地广西荔浦市,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荔浦市**镇****酒店附近巷子里,以人民币85元价格贩卖冰毒一小点共0.2克给吸毒人员叶某某。2020年7月10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荔浦市**镇**冲**房***李某某房间内将李某某与叶某某抓获,并在屋内搜出微量冰毒。

2020年10月31日2时,被告人罗某某在荔浦市**镇**酒吧门口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毒;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3.证人叶某某、李某某的证词;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锟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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