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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及现住址: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 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08月0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路口,通过支付宝收取陈某某200元毒资及100元车费后,贩卖一小袋冰毒(净重0.28克)给陈某某,被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上述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凡

20200819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84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函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扣押物品情况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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