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25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0311998********,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举报人王某某在**街道**上网时发现被告人罗某某在网络上贩卖毒品,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且与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网络联系贩卖冰毒,确定交易时间、地点,被告人罗某某联系其上家卢某某(基本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卢某某将毒品交给被告人罗某某。2019年 4月11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与举报人王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店铺门口,以10000元人民币 价格贩卖35个冰毒给举报人王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即被伏击的民警人赃俱获。现场从被告人身上缴获疑似冰毒一包 (22.88克)、作案手机一部、毒资10000元人民币,从举报人身上缴获交易完成的用烟盒装的疑似冰毒一包(35.1克)。 经鉴定,从被告人及举报人处扣押的冰毒检出N-异丙基苄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称量、取样笔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