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吃住在涟源市**镇**村毒贩人员罗某甲(绰号“从老爷”已判刑)家,为了能从罗某甲处吸食毒品,罗某某帮着罗某甲称量毒品,送毒品给吸毒人员。多次帮助罗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阙某甲、龚某甲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元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帮助罗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李某乙和李某甲约二十次,每次都是罗某某帮助罗某甲称量毒品并收钱。
2、2013年春节之后,被告人罗某某帮助罗某甲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阙某甲,都是罗某某称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收钱。
第一次是2013年过完春节,阙某甲到罗某甲家中要购买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毒品,罗某甲安排被告人罗某某给一个小包给阙某甲,小包中有一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第二次是在第一次之后,过了几天的一天,阙某甲到罗某甲家中要购买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罗某甲安排被告人罗某某给一个小包给阙某甲,小包中有一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第三次是在第二次之后,过了几天的一天,阙某甲到罗某甲家中要购买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罗某甲安排被告人罗某某给一个小包给阙某甲,小包中有一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帮助罗某甲贩卖毒品给龚某甲三十次左右,每次200元约0.2克海洛因,被告人罗某某就帮罗某甲称量毒品、收钱。
其中2013年2月上旬和下旬两次龚某甲打电话给罗某甲要购买200元的毒品海洛因约0.2克,然后罗某甲将毒品交给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出去将海洛因交给龚某甲,罗某某收下200元现金。
2019年4月24日晚,涟源市公安局伏口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罗某某在涟源市伏口镇社区伏柏路,民警立即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罗某甲、李某乙、阙某甲、龚某甲、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帮助他人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且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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