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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现住于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先后二次从上线谭某某(未到案)手中购买毒品后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赚得人民币250元及冰毒0.1克用于自己吸食,分别是:

1.2019年11月09日晚,被告人罗某某从上线谭某某处购买了35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约0.4克左右冰毒和1粒麻古,后从中挑取了一点点冰毒自己吸食,再将剩下的约0.3克冰毒和1粒麻古放置在岳某某湘安驾校附近一电缆木滚子上,并以40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从中赚取了50元和约0.1克冰毒吸食。

2.2019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把从上线谭某某那里购买的200元毒品约0.4克冰毒和1粒麻古,藏在岳某某茶山馨苑12栋2单元1楼电梯间的消防箱底部,后以4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从中赚取了2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词;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转账和聊天交易记录书证;5.辨认笔录;6.现场检测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7.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牧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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