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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乡**村委会**村**组,捕前住盈江县**镇**路**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盈江县**路**号出租房内向李某某贩卖45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2019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盈江县**镇**路**号**房内向杨某某贩卖9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019年9月3日13时6分,行政违法人员杨贵荣从盈江县**镇**路**号购买毒品出来后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杨某某身穿裤子的裤头内查获用塑料吸管装的毒品海洛因两管,经称量,净重0.7克。

2019年9月3日13时31分,盈江县公安局民警在盈江县**镇**路**号**楼最左边的房间将被告人罗某某及行政违法人员李某某查获。民警当场从该房间桌子上查获用易拉罐瓶底装的海洛因一堆,经称量,净重0.05克、用蓝色塑料吸管装的海洛因一节,经称量,净重0.06克;从该房间床上查获oppo牌白色直板触屏手机两部。共查获毒品海洛因0.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明木瑙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七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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