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1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里**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12月29日1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其暂住地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贩卖给秦某某一包4颗共计净重0.3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毒资及称重照片等物证;
2.户口信息、捉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3.证人秦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检查、称量等笔录;
7.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1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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