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111号 

  被告人罗某涛,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8时某某,被告人罗某涛在普宁市南径镇田南村吸毒人员罗某丙(另案处理)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重约0.1克的毒品冰毒贩卖给罗某丙。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涛因罗某丙涉嫌吸毒被一并查获,被告人罗某涛主动交代其有贩卖毒品冰毒给罗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相片、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指认相片、辨认笔录、普宁市**;证人罗某丙、罗某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罗某涛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涛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涛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

检察官助理:卢某县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