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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罗某某,外号“萝卜崽”,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1********,苗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路**号,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镇**小区**房。因犯抢劫罪,2006年11月1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一万三千元。2015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20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会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靖州县**镇城北家园小区超市旁小区入口处贩卖了一袋净重约4.0克的冰毒给黄某某,黄某某用微信付款1500元给罗某某。

2、2020年1月16日20时许,罗某某在靖州县**镇城北家园小区对面加油站附近贩卖了一个净重约0.8克的冰毒包子给黄某某,黄某某用微信付款300元给罗某某。

3、2020年1月17日15时许,罗某某在靖州县**镇城北家园小区黄某某家楼下贩卖了一个净重约0.8克的冰毒包子给黄某某,黄某某用微信付款300元给罗某某。

4、2020年1月20日,罗某某在靖州县城被会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对罗某某的居住处靖州渠阳镇幸福家园小区租房内进行搜查,并当场查获冰毒疑似物167.27克。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冰毒疑似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相关书证;

2、证人黄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称量、取样、现场指认、搜查、提取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共计冰毒5.6克),并现场查获冰毒167.27克,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爱民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会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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