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7341号
被告人罗恩,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村**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村**村。2020年6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日凌晨3时21分许,被告人罗恩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海阔天空KTV”门口,将氯胺酮(俗称“K粉”)3克以人民币1600元销售给熊某某。
2、2020年6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恩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海阔天空KTV”门口,将氯胺酮3克和含氯胺酮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1克以人民币2000元销售给熊某某。
3、2020年6月4日凌晨2时25分许,被告人罗恩在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五月花酒吧”门口,将氯胺酮2克以人民币1550元销售给熊某某。
4、2020年6月6日凌晨1时58分许,被告人罗恩在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五月花酒吧”门口,将氯胺酮2克以人民币1500元销售给熊某某。
5、2020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恩在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五月花酒吧”门口,将氯胺酮2克以人民币1500元销售给熊某某。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罗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熊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罗恩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恩五次贩卖氯胺酮1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胡永亮
检察官助理:程剑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恩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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