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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贪污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8********,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镇雄县**镇**党总支书记、主任、副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担任**镇**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将此前在工作中收集到的胡某某户的户籍材料,在未经入户调查,未经会议评议、公示的情况下,编造制作了胡某某户6个城市低保的申报材料,办理了6个城市低保名额。2013年10月,以胡某某户之名办理的6个城市低保金开始发放。罗某某私自到民政所签字领取了其以胡某某户之名办理的低保存折,领取后并骗取了胡某某的身份证到**镇信用社设置了取款密码。2015年8月,罗某某又私自到民政所签字领取了账户名为胡某某的银行卡,在未告知胡某某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带胡某某一起到**镇农村信用社,采集身份信息,激活该低保银行卡,并瞒着胡某某设置了取款密码。之后,罗某某于2016年6月26日至2016年10月19日持该低保银行卡到赤水源信用社共计取款4万元用于其房屋建设。2017年2月,胡某某得知其户头上有6个低保后,罗某某把低保银行卡和现金3.8万元及载有银行卡密码的纸条一并拿给了胡某某。经查证,自2013年10月至2017年2月,该低保银行卡共计转入低保金6.75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有关书证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9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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