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92********,壮族,大学文化,桂林市临桂区****乡**所原村财乡管**,户籍所在地广西**县**镇***路**号,现住桂林市临桂区**路**号**宿舍。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2019年12月14日经桂林市临桂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罗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拘留;同年2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临桂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桂林市临桂区****对临桂区村级财物管理方式实行村财镇管,并成立村财镇管办公室,系临桂区**局二层机构。2016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经过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临桂区**镇管办公室工作,同年11月21日分配至临桂区****乡财政所担任**专户**。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保管村财乡管会计私章及现金支票的职务便利,通过填写现金支票,**乡管会计、财政所所长的私章及财政所公章的方式,多次到银行从桂林市临桂区****乡财政所村财乡管专户中提取现金或备用金共计人民币1505437.63元,并将上述公款用于个人网上购物、旅游、充值手机游戏及其他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任职证明、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伍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健琳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桂林市临桂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十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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