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贪污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三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都市郫都区**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街道**街**号。2020年7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郫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成都市郫都区**街道举办“区人大代表回选区,加快健康郫都行”活动,活动分为两部分,一是搭建活动现场舞台,二是对人大代表及参与群众进行健康咨询服务,区人大向**街道划拨该活动经费23000元。时任**街道人大副主席罗某某作为牵头负责领导,联系祁某某搭建舞台,并安排由**街道财政所从“艾滋病防治宣传”项目资金中支付费用4500元。健康咨询服务由成都**时代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咨询费用9000元从该专项活动经费中支付。对于剩下的13640元专项活动经费,在该项活动已结束、工作经费已全部报销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某授意成都**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负责人陈某某以“区人大代表回选区,加快健康郫都行”活动名义,采取虚假报价、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进行套取。陈某某收到**街道支付的13640元活动经费后,全额取出后交予被告人罗某某, 被其非法占有。

2019年1月22日, 时任**街道纪工委书记( 兼任**街道工会主席) 罗某某作为牵头领导,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开展的2018年工作总结暨2019年新春团拜会活动,并安排四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具体承办。该活动共产生广告宣传、节目补助、幸运抽奖、人员支持等实际费用共计7万余元。在活动已结束、实际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安排**街道工作人员刘某某授意**公司拟制了《2018年**街道工作汇报总结暨新春团拜会活动方案报价》,在该报价单中,将由其自己垫支的用于制作VCR视频费的4800元虚报为40400元,并补签了承办活动的劳务合同,合同金额为103039.2元,并将该金额转入了**公司账户。**公司将实际支出的费用和税金共计2万余元扣除后,按罗某某要求将剩余的78643元分三笔转到**街道工作人员夏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罗某某在拿到此笔钱后,将该活动实际垫支的节目奖励、奖品、VCR视频制作费用扣除后,将剩余的34173元非法据为己有。

2019年12月,**街道决定开展2019年工作总结暨2020年新春团拜会,仍由被告人罗某某作为牵头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罗某某事先内定**公司承揽本次团拜会,并要求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利用承办这次活动的机会帮助自己套取公款,提出VCR视频由罗某某找人制作,由陈某某一起在合同中以40000元予以报销,而罗某某实际支付了VCR视频费用仅为3800元。2020年1月17日团拜会举行后,**公司收到活动费用10017.3元,罗某某便要求陈某某交出帮其套取的40000元公款,但陈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诿拖延,不愿意交付。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罗某某要求陈某某立下一张欠自己40000元的借条,作为今后向陈某某收款的依据。扣除实际支付拍摄VCR视频费用3800元,被告人罗某某此次套取公款为人民36200元。

2020年4月,郫都区监察委收到举报称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贪污犯罪,2020年5月9日罗某某经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佳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94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