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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贪污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陕西高陵人,1957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已婚,农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57********,家住高陵县**镇**村**组,自1996年9月份至2014年10月份担任**组长,2015年4月份至今担任**会**。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我院反贪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我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份,西咸北环线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启动,该项目在高陵段途径**等四个镇街(管委会),需要征用**部分土地。被告人罗某某按照镇政府及村委会部署安排,协助政府开展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发放工作。2013年底,罗某某利用给群众发放地面附着物赔付款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虚报了两口井,骗取赔付款1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通远镇政府提供的“西咸北环线通远镇征地赔付协调工作情况说明”、史喻村村委会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受政府委托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财产1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马海洋

2015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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