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8〕11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决定,于2017年7月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批准,于2017年7月14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朔州市公安局神头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新开分局侦查终结,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月15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16日、2018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告人罗某甲介绍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其父亲罗某乙、二哥罗某丙到朔州市朔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旺庄分社贷款时,罗某甲将虚假的《财产证明》和《收入证明》提交给信贷员之后骗取贷款25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人罗某甲取走了全部贷款并挥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2018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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