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昭平人,现住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1日本院对罗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至22日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昭平县马江镇盘古村其住房内以“三公”撑船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参与的人数达20人以上。被告人罗某某在赌博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黄某某、邱某某、吴某甲、廖某某、吴某乙、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修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昭平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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