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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县**,因涉嫌赌博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罗某某在自己位于岳阳县**镇**小区**栋**室的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收受下线码民刘某某、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等人报来的码单共计7万余元。罗某某将收到的码单报给上线李某丙(在逃),上线李某丙给其12%的水钱和41倍的赔率,罗某某将12%的水钱返给了刘某某,共计获利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数额达7万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袁大兴

代理检察员: 季 拓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35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违法所得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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