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75********,云南省鹤庆县人,白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村委**村**号。其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大理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理州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辩护人杨益民,云南云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8日由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先后多次电话邀约组织李某、蒋某灿、王某泽、杨某林、寸某鸿、陈某媛、赵某琳、王某先、王某灿、高某梁、李某华、洪某淮、杨某国、李某萍、梅某明、杨某红、李某美、郜某云、寸某德、寸某林、张某元、罗某明、唐某、黄某容等24人到自己经营的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房**花园小区**栋**单元**号、金都宾馆顶楼房间等地,以500元、1000元、2000元一炮的“推倒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期间,赌资金额累计达500多万元;被告人罗某某通过每局抽成,抽头渔利达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上述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扬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