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起,被告人罗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白云区**街**物流**栋**楼的**饭店内,以“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2020年9月1日,罗某某再次在上址聚众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并被民警缴获扑克牌1副、无主赌资人民币10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具、赌资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季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
6.执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冠兰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赌具、无主赌资,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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