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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赌博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张家港市****家园****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夏邑县******号)。被告人罗某某于2012年6月6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8年11月1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6月24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2013年9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街道**包厢内,以营利为目的雇佣陈某某抽取庄风,组织项某某、张某某、葛某某等人采用筒子麻将牌以赌“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400 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已被张家港市公安局依法追缴。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3.证人陈某某、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会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在张家港市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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