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月**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月**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初至2019年**月**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赣县区**圩镇从事六合彩代售码单进行赌博。期间袁某明、李某禄、廖某椿、刘某花、张某某生等人多次在罗某某处购买六合彩码单,其中袁某明购买33040元码单、李某禄购买23170元码单、廖某椿购买190元码单、刘某花购买690元码单、张某某生购买1600元码单,五人赌资共计58690元,罗某某从中非法营利3000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未退出非法营利。
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袁某明、廖某椿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聚众赌博,赌资额共计586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未退出非法营利,酌情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任发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贰张。
3.物证:手机贰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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