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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街道**村**号家中,通过面对面、电话等方式多次接受李某某、梅某甲、梅某乙、施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30000余元。

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至余姚市公安局梨洲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梅某甲、施某某、梅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素君

                              检察官助理 陈  芳

                              2020年10月22日

                                  

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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