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本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路**号开设**便利店。2019年11月初开始,其为牟利开始为他人在网站(s****.u****.com,账号gg****,密码12****)下注六合彩并赚取佣金,开彩后与上家(微信号wg11******,昵称“光某某”;微信号wxid_2oma******,昵称“磊某某”)结算牟利。2019年11月28日晚,民警在其店铺内抓获被告人罗某某。经查,其共使用微信方式收取“刘某某”等16人的投注合计60386元(另其供述称尚有四五万赌资未收回),获利三四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罗某某使用的手机两部;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网站下注记录截屏等;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他人资金代其在赌博网站上投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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