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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赌博案)_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罗某某,外号“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52********,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屯档案局旁。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雷山县丹江镇马家屯郭某某家木棚内围建斗鸡场,聚集、招引他人采用斗鸡输赢挂彩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以收取人头费和抽取赢家彩头的方式获取营利,期间,非法营利8000余元。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聚集、招引王某甲、杨某甲、陆某甲等20余人进行斗鸡赌博,后被雷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共抓获参赌人员40余名,查获赌资8412余元、斗鸡十二只。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家属已于2020年11月9日退还违法所得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身份信息等书证;2.相关证人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招引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由于罗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以赌博罪量刑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文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起诉书》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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