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柳州市,身份证号码452223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号。2019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广培,广东彰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在东莞市常平镇木棆大道经营的利豪农资店通过微信、现场等方式收受“六合彩”外围投注,并将收到的投注号码、金额等使用手机登录赌博网站其注册的账户内进行投注,从中抽取投注额的4%作为报酬。在每期结束后,赌博网站会根据输赢情况将获利额返还被告人罗某某的赌博账户内,被告人罗某某便通过提现的方式将获利额转到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再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与参赌人员进行结算。截止案发,被告人罗某某共收受“六合彩”投注总金额约130000元,从中获利约10000元。
2、2019年3月底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又以利豪农资店作为赌博场所,聚集多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牟利,并在每次聚众赌博中抽头渔利300-500元。截止案发,被告人罗某某共抽头渔利约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微信投注记录等书证,证人唐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以及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6、涉案物品(另附清单)
7、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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