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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76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在宝安区航城街道**村**路**便利店内,通过微信先后接受多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投注,并从中获利。2019年7月11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例行巡查时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并当场查获一部交易手机及手写开码单一本。经统计,至案发为止,被告人罗某某在该处共收取六合彩单215147元、参赌人员通过赌博共赢得105068元,涉案赌资共320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六合彩码单11张;被告人罗某某微信信息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内聊天记录;参赌人员的投注及获利情况统计;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3201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19年101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被告人手机一部暂扣在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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