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南涧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乡**村委会**村**社**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07时40分许,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外包队**交投公司进行**高速公路南涧段施工工程的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驾驶的装载机拉运材料时,在南涧县**镇**第*合段K1+200M处,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对向上坡行使的茶某某驾驶的云SZ****二轮摩托车相撞,将摩托车刮倒,摩托车上的乘客成某某被转载机右后轮碾轧当场死亡。经南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成某某符合骨盆部、大腿部等处受交通工具辗轧致创伤性休克等死亡。案发当日,被告人罗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当日15时30分许,经民警口头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死者家属(乙方)自愿达成死亡补偿协议,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以及后续涉及所有费用共计130万元,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民警口头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绍龙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在南涧县**乡**村委会**村**社**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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