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川******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夹江县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出发到夹江县迎江乡丁字砂石场拉砂石。当日5时许,罗某某装载完砂石后驾车从丁字砂石场出发往夹江县漹城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夹江县迎江乡丁字村村道时遇对向来车会车,罗某某停车让行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川******号重型自卸货车后退,与在后方由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相撞,并碾压张某某,导致张某某死亡,车辆损坏,后罗某某驾车驶离现场。
2019年10月10日,罗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驾驶川******号重型自卸货车到达案发现场,接受调查。
经鉴定,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全颅崩裂,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依法赔偿,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合红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夹江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附页材料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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