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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450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快递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赣M*****小型普通客车在南昌县**开发区**路**号厂房院内送货,卸货后由西向东倒车过程中与车后行人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罗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等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宗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等;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厂房院内驾驶车辆,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倒车碰撞他人致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至情节,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文龙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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