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0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树国,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镭鸣,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晚22时许,被害人程某某(已死亡)到被告人罗某某经营的“兄弟海鲜大排档”吃宵夜。期间,程某某主动找店内其他客人喝酒,并多次让被告人罗某某陪他喝酒。2019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因被害人程某某执意要上酒,被告人罗某某以程某某已饮酒过量,不再卖酒给程某某并让其下次再来。程某某被反复拒绝后,遂踢了罗某某一脚,罗某某生气想将程某某赶出店铺,便将程某某朝店外方向推,程某某被推倒在店内餐桌中间的行道内,自行站起来后向吧台方向走去,罗某某上前将程某某推到店铺门口后转身回店,程某某又进入店内,被告人罗某某掐住程某某脖子又将其推至店铺门口,向外用力一掀,导致程某某倒地后头部撞击在店门外水泥地上昏迷不醒,后经雅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严重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9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达到现场后通知“120”将程某某送医抢救。同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死亡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舸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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