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怒检三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罗再高,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路**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泸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泸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泸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再高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规定,该院于同年3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罗再高受一个微信名叫“雪松”的人(无法查实)雇请从云南省**市**镇运输毒品到陕西省**市,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人民币5万元的报酬。罗再高同意后,“雪松”于4日晚上通过微信转账给罗再高人民币1万元作为运输毒品的费用。5日,罗再高到**镇**界河边找“雪松”的丈夫(无法查实)拿到毒品后,将毒品带至*市**路**酒吧对面租住的出租房内藏匿。13日8时许,罗再高前往*市风行租车行租用一辆尼桑牌轿车(车牌为云******)后返回出租房内带上毒品驾车前往**市。13时30分许,罗再高驾驶的车辆行至泸水市**镇**村**检查站时,民警当场从罗再高所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位置脚踏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可疑物6袋,疑似毒品冰毒可疑物3袋。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2109.8克,从所送检的检材中都检出海洛因成分,其中海洛因平均含量为42.26%;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3026.1克,从所送检的检材中都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88.7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冰毒称量提取照片、车辆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通话清单等;3.周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罗再高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怒)公(司)鉴(理)字[2019]58号鉴定意见文书、(怒)公(司)鉴(DNA)字[2020]019号鉴定意见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量、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抓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再高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芳英
检察官:徐家梅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罗再高现羁押于泸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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