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8〕10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2********,拉祜族,文盲,务农,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队。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7年11月2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将案件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3月8日该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23日止)。因事实不清,2018年4月18日将案件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4日该局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携带毒品驾驶云******号摩托车行驶至澜沧县东阿公路65公里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从其所穿外衣下沿两侧衣兜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共净重27.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净重80.6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物证:被告人罗某某被查获的现场、所驾摩托车、手机1部、牛仔外衣1件、人民币300元、毒品以及外包装、称量、取样等刑事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尿液检测报告、车辆基本信息表、通话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澜公司鉴(化)字【2017】202号检验报告。6.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毒品可疑物称量、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霍豫璇
代理检察员: 林 琳
2018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视频资料光碟1张。
3.涉案的毒品海洛因共净重27.78克、甲基苯丙胺共净重80.69克、白色卫生纸4份、蓝色封口袋4个、无色透明塑料袋7份、牛仔外衣1件、步步高牌白色手机1部以及现金300元人民币现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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