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7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广西凌云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凌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罗某甲将未办理经营许可证自己承租经营的位于凌云县**镇******加工作坊中其中一项业务即**农副产品口头协议分包给罗某乙(另案处理)经营。平时罗某甲是负责该作坊的主要业务即收购和转手出售农副产品,罗某乙负责烘烤罗某甲收购的农副产品收取加工费。在日常运营中罗某甲负责安排和监督工人做工。2019年12月4日8时许,罗某乙雇请郁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左某甲、付某某、左某乙、杨某乙到加工坊做工。到加工坊郁某某等人听从罗某甲安排开始将油茶籽装袋、搬运、装炉、烘烤、榨油。在烤炉即将装满时,郁某某、李某某等提醒罗某甲烤炉已不能再装了,但罗某甲仍指挥工人继续将炉前的油茶籽装上炉。10时许,由于烘烤炉超负荷装载,导致烘烤炉外侧墙面倒塌,压埋在墙前做工的杨某甲、左某甲,后送医治疗,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甲符合事故中因被硬物碰撞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左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罗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场地出租协议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抢救记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郁某某、黄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和同案人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茶油加工作坊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不进行改善,在工人明确反映烤炉已超过承载极限的情况下仍然指挥工人超载、违规作业,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璨
检察官助理:杨秀袖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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