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99-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25291975********,高中文化,自营便利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街道北**小区**栋**。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及其妻子代某某(另案处理)为了销售口罩牟利而以0.8元每个的价格从私人那里定购了大批量口罩,并以1.1元每个和1.2元每个不等的价格预售了其中部分口罩。2020年1月28日,定购的口罩运抵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罗某某按照代某某的安排到青木关镇收货,在明知所购进的口罩为无生产商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无”)口罩的情况下,罗某某仍试图收取该批口罩用于销售,因被在场群众阻拦而未能得逞。公安民警到场后查获了罗某某试图接收的16.5万个“三无”口罩。
经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检验,涉案口罩不符合GB/T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的要求。经重庆市医疗器械检验中心检验,涉案的口罩不符合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的要求,同时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的要求。涉案的口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属于劣质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口信息资料、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材料;
2.证人习某某、潘某某、管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检测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某某参与销售明知是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有打电话通知同案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行为,系立功表现,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陈 宏
检 察 官:苏宏利
检 察 官:彭子游
检察官助理:马 英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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