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为江西省吉水县**镇**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在吉水县经营吉水**便利店,并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8年1月,李某某(另案处理)以王某某的名义通过微信或电话形式向罗某某推销假烟,为了安全方便联系购买假烟事宜,李某某邮寄了一张电话手机卡(178********)给罗某某,要求罗某某使用此卡号与其联系。罗某某为了贪图利益,陆续通过此手机号码与李某某(手机号码157********)联系购买假烟,并约定通过邮政寄递等物流方式发货,通过ATM机无卡汇款至黄某甲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卡号6217***************)的方式购买假烟。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罗某某在领取购买假烟邮政快递包裹送往仓库时被公安局和烟草专门局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中华、和天下、利群等8个品种卷烟共计75.2条。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假烟,总价值22862.80元。截至案发时,罗某某向李某某购买各类假烟货款326200元,除去已查获违法卷烟未销售外,剩余的全部按真烟价格销售给黄某乙等人,共获利15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在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稂勇智
检察官助理刘昊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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