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6月份开始至2020年6月份期间,在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号楼*号屋内加工熟食制品并将熟食制品拿到鞍山市铁东区长大供销城1楼北侧**拌鸡架售卖。经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认定,在其加工熟食的其中一份汤剂中检测出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汤剂一份;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海刚
检察官助理:唐晓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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